文字方塊: 歐洲共同商標 

一、商標分有 商品商標、服務標章
 
二、專用期限 申請日起十年 
 
三、延展 屆滿前六個月需提出申請延展 
 
四、申請制度 審查制 
 
五、核准 核准後公告,若無人異議,即可辦理領證 
 
六、異議制度 公告後三個月內 
 
七、使用 自註冊日起五年未使用,即有遭第三人撤銷之虞 
 
八、涵蓋國家奧地利、比利時、丹麥、德國、希臘、英國、芬蘭、法國、愛爾蘭、
        義大利、荷蘭、盧森堡、葡萄牙、瑞典、西班牙(共計15國)